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海关总署、商务部、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公告2007年第77号
海关总署、商务部、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公告2007年第77号
2007年10月,中国、孟加拉、印度、韩国、老挝、斯里兰卡等《亚太贸易协定》成员国通过了《〈亚太贸易协定〉原产地证书签发与核查操作程序》,现予以公告,并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。
特此公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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